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管《理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书?面协议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均应遵守本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除出让金部!。收取:外其他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依法订立兼顾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依法代表国家将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特定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均无权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除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还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
!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按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而被—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的《主管单位应督促【。土地使用者自觉【履约
—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获得违约【赔偿
《 第十条— 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按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原批准【机关:责令其?。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即擅自转》。让,房地: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容积率—或超过?出让面?积多:占,土地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并依照本】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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