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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