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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