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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