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