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