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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