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