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