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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