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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