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