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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