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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