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9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
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的!原则:满足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需要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保持江!河、湖?。泊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良,好的水域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按照维持采补平衡】的原则依据核定【的,。取水量开采》地下水?不得超?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区》域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审《批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采】量应当逐渐减少【并采取人工回灌的】方式使地《下水:逐,步达:到采补平《衡
:。。第九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管理权?限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纳》污能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省、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入河排污口—造成地表水》。功,。能降低的应当按照】要求限期改造或【者,变更:位置
第十》条 禁止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
向江河!、,湖泊等退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域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总体!取水计划和取水【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取!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申请取水时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人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在】取水人?取水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基建临时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到《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取水!手续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的应当【及,时报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餐饮、洗浴(包括】游泳:馆,)等行?业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其他】用水取水《量15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内地下?水年取水量 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本?数)至100—0万立方米》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至1500万立!方米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取水量18!0万立方米》以下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生产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其他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跨—流域、?地下水超采区取水】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取水用途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核定的取水量需】要改变?、放弃取水权、【暂停或者《重新取水的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坝、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十四】条 取水人》必,须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跨》区域调水的取水人】应当按照取水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向取水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源涵【养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拒缴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对》超计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或者【制热的必须采取【。回灌措施地下—水回灌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回】灌达不到水质标准和!。额定水量的停—止取: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动《态监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设置排污】口的:并处以8《。000?0元的罚款;—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松【花湖沙石浒至丰【满大:坝间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江段清源!桥,以,上新增设置排污【口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江河、湖泊、渗!井、废旧水》井、渗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含有毒物质、病】。原体的?水体和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向江河、湖—泊排:放的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向渗】井、废旧水井、渗】坑,排放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向,地面裂?隙或:者溶洞?排放的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取用地表水的并处】以50000元至1!00000的—罚,款;取用地下—水的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发生改变》改变核定《的,。取水量放弃取—水权暂?停取水、《重新取水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改移》。、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核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十)】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水人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2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