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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   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以》。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托社—会综:合,治税手段《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四条 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税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不按》项目属地原则确定】管辖税务机》关 :。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征管坚持】“源泉控管、先税】后证”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格局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 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二)与同级—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 【  (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  第?八条 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相应机制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税收》行为   (一)凡!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市外!企业原则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二)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入辽—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外埠开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项目招投标!的,应按照企《业入吉备案要—求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重》新,注,册成:立,子公司  》 (三)建立税【务、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结清税款的协!作机制凡施》工,单位未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收集】涉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  —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办理土地!。出让情况和土—地使用?证,等情况;  【 (三)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9〕《27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0》9〕52号)精神】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项》目登记和核销 【。  第十二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定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区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已】办理登记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外,埠进入我市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 第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三)《外埠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 , (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四条》 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详!见,。附件2)《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五)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埠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十六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其项目登记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项】目登记外埠》纳税人应同时—。办理:注销:报验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完税凭证;!   (三)—建筑业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  —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月向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收并】按照要?求在申报期内报送】下列资料 》  (一《),。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各税纳税《申,报,表,;   (》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相关《资料;  》 (三)房地产项】目拨款和建筑业【项目收款的相关【。资料;   (【四,)登记?。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总机构】设在我市的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   1】。。. 根据财》。务、税?收核算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2.【。 到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按》。时为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 以总机构【名义到外埠》经营不?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确认的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其经营所》得到: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 4.? 本市企《业去外埠经营并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在税权范—围内从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  (二《)外埠企业所—得税:管理 ?。。  1.《 在市区设立并【已经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埠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执行  《 2:、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允许到》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未在市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  【 3. 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砂,石等应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沙、《石等数量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追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实行—证前清税制度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 —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跟,踪,了解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对建设项目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及时追缴保障】。税收应收尽收 【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必,须使用我市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本地发票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凡不:能提供本《地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收,取商品房定金—和预:售商品房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款项结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商品—房购买人开具发票】预收款收据》和不动产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税《、,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房》。地产:业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有建设项目】的单:位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应督促建设单】。位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换取市区!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 (二)未按—规定报送《全部(工程项目结算!)银行账号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的; 【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其他涉税—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三)—经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收:入,流失或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在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出具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市【地方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       【2.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