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
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以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托社会》综合治税手》段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四条 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税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不按?项目属地原则确定管!辖税务机关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征管坚持“源】泉控管、《先税后证”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 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二)与同级—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
【。 (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六?)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 第八条 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相《应机制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税收行为
(】一):凡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市外企业原【则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二)!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入辽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外埠开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项目招投《标,的应按照企》业入吉备案要求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重新注册成立【子公司
—(三)建立税务、】住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公用等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结清税款的协作机】制凡施工单位未【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程竣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收集》涉及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
! (:一)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办理土地出》让情况?和土地使《用证:等情况;
— (三)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府发〔—。2,009〕27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09〕52号)】精神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第三?章 项目登》记和核销
第】十二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定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区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已办理登记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外,埠进入我市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埠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 (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四条 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详见附!件2)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七)外—埠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五》条 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十六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其项目登记所在【地,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项目登记外【埠纳税人《。应同时办《理注销报验登记
!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 (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完税凭》证,;
(》三)建筑《业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月向》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地方?税收并按照要求在申!报,期内报送《下列资料
》。 (一)》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各税纳税申报表;!
?(,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相,关资料;
》 :(三)房地产—项目拨款和建筑业项!目收款的相》。关资料;《
(四)登【记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总—机构设在《我市的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
1. —根,据财务、税收核【算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 2.《 到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局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按时?为,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 以总机—。构,。名义到外埠经营不】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确认的》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其经营】所得到其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本市《企业去外埠》。经,营并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在税权范围【内从低核定应税所】得率
(二【)外埠企业所—得税管理
1】. 在市《区设立并已经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埠,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执《行
2、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允许到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1)未在【市区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
3.! ,。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市,经营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按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砂石等应【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沙、石等!数量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追?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实行证前【清税制度《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跟踪了解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对,建设项目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及时追缴!保障税收应》收尽收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必须使用我市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本地发票【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账凡—不能提?供本:地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收取商品房定金】和预售商品房收【入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款】项结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商品房—购买:人开具发票预收款收!据,和不动产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税、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房地产业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有!建设项目的单位【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应督促建设单位【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换取市—区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全部【(工程项《目结算)银行—账号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其—他涉税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 (三)经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收入流失或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在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出具?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市地:方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1.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 《 2.》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