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 建标库

全省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遏制电气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吉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力推进全省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力行业在电气火灾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电力行业电气火灾安全风险和防控得到有效管控,电气火灾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电力行业电气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省能源局成立电力行业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综合治理”的原则,抓好工作落实。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省能源局按照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导省内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全省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工作方案,积极配合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开展督导检查。

       2.各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省里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工作方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3.各电力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做好本企业电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电气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主动及时向当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自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底前)。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各电力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力行业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电力企业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对违法违规电力企业,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省能源局将按照省电气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各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行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五、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力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1.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2.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式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3.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二)全面开展发供电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1.加强发供电企业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发供企业,认真组织摸排本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电气火灾安全风险,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供电企业要加强对输配电网设施的巡护、检测。严查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气设备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用电负荷是否超额等。各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发电安全管理制度。严查是否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发电机的保护、控制和测量是否规范等。

       2.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强对电气行业相关工种的从业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核查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资格证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3.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电力企业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各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电力企业落实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督查,确保全省电力生产供应安全可靠。

       (四)强化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广泛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供电企业,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和应急处置知识。积极协助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教育,推动用电安全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提高全社会安全用电意识,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各电力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安全形势的严峻性,提高对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治理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务求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全力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合作,协同推进。

       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专业技术性强,涉及单位部门较多,各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协作配合,主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齐心协力推动我省电力行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三)落实责任,狠抓落实。

       各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各电力企业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情况,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能源局。2017年9月20日前报阶段性工作总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上年工作总结;每年6月20日前报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3月20日前,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宪奎  0431-89156340

                                   吉林省能源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