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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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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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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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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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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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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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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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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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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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