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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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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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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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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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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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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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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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