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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