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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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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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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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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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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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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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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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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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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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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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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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