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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