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