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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