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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