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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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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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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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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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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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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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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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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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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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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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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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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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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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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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