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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  :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