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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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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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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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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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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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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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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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