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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条 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 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特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与绿地保护!无,关的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需?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在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修剪》或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规!划配套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绿地》率必须达到》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2009—〕33?号印发)规定—的,绿地率?指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占用绿《地补偿、《。赔偿标?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