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2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目 ?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使: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 ,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 第七条 对在【城,市公共客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并?公布实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专项规?划,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目标、规模、—优先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接泊客运》设施线路及站点【布,局等;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结构?配置、服务场—站、科技设施—设备建设《等具体内容由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确定
!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设施项目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建设以】下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一)停!车场:(站)、调度室(亭!);
《 (:二,),站,台设施(含站台【。、候车亭、》站杆、站牌);
! (三)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予以补建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设置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项规】划遵循居民出行便捷!、换乘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则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统—一命名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线路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 第十《八条 申请》线路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运营方!案要:求并:提,交相应材《料,
, , 线路?运营方案应当包括】线路运营协议条【款、: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要求、经营期【限等内容
》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 不得以有偿【方式:进行线路经营许可】。
, , 线路经营许可不得!转让
《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签订】线路运营协议线路运!。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名称、走向、站】点、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服务质》量及考核《办法、?运营协议的调整【条件等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施【工情况、乘客需求、!。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线路运《营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线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延《续;: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以及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或者年度内累【计7日停止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 第二《十,三条 因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建设、《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作出临—时调整线《路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从事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
【第二十六《条 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可!以,从事相应《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
! 城市公共汽电】车调度员《、售票员《应,。当由经营企》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 (: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 (五)》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 (六)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七)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
(《八)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售票员不得拒载【;
(》五)不得拒绝—。。按规定使用优惠凭】证的乘客乘车—;
? (六)按照规【定驾驶车辆提供安全!服务;
(【七)不得拒载、甩】客,、敲诈乘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
】 第三十一条【 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顺序排队等候—乘车先下后上;
!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儿童集!体乘车的应当—。按照人数购买车票】;,1名:。。成人乘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应当有】看护陪同《方可乘车;
—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 (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七)不】得携带动《物乘车;
(】八,)遵:守其:他有关?乘车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优惠—政策时应《当,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标准以》及,优惠凭证办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
【 (一?)执行政府规—定的限制价》格造成的政策性亏损!;,
(二)执【行优惠乘车政策【减少的收《入;
(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
《 补贴和补》偿应当?及时拨?付不得拖欠或者【挪,用补:贴和补偿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件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并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
!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 ,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
《。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车》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
》 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和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手续《。将有关证《。件交原许可机—关登记保管
— 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暂停经》营超过一年仍未恢】复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运营许可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四)遵守—法律、法规
—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喷【涂标识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
利用出租汽!车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第四十三条》 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号段牌照鼓励!采用卫星定位—系,统、税?控计价器《、电子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加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
【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预【约服务、统一调度】等方式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提高里程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车型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
第四》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火车】站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待租的运营—站(场)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 (二)确定车辆!驾,驶员:。并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办】。理服务监督卡—;,。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四)与?聘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损害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 (五)《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
《。(六)?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七)不得私自安装】、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
【 :(,八)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 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二,)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三—)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改动?、维修计价器和拆】卸计价器铅封—;
(四—)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服务标—志,载客时应《当启用?载,。客标:志不:得甩: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乘车—;待租时《应当启?用待:租标志?不得拒?载不得以其他方式主!动揽客;需要暂停】。载客时应当起用暂停!服务标志;
(!六,)保持车《内清洁和《卫生不?得吸烟?。;,
(七)不【得以欺骗、威胁乘客!等方:式高额?。收取费用不得隐匿乘!客财物;
》 (八)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人员运《营,
(九)文明驾!。驶,安全服务
第四!十八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要求乘车的;!
, (二《)无:看护陪同的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
【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要】。求乘车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九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车费—和,。。过桥、过路、过渡、!停车等费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 (二)未》向乘客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高!于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 (三)《中途:拒绝服务或》者在基础里程内因】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
?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的
? 第?五十条 乘客需【要去偏僻地区或者】出市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乘—客,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对方: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五十一条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运—营,承运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异地【送达返程时》不得在异地》滞留待租
— ,禁止出?租汽车从事》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经营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等出租汽车标志】。、标识?
第五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按:照未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违法《、,不适当和不作为【的行为?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
— 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许可证—件调阅、复制—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依!法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接受处理!。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者【接受处理的返还其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暂扣应当出具【暂扣凭?证暂扣期间》不停止经营
— 检查时对不【能出示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暂扣其】经营: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被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信誉评定对信【誉评定良好的给予奖!励;:对,信誉评?定,不合格的给予—相应惩罚直至吊【销许可考核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无运《营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标—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第六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许可:《
: (一?)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
(《二):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方案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方案的;
【。 ,(三)?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 (四)批》准暂停期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城市公共汽》电车未按照核定【。的线:路,、价格、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 ,第六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营证】的车辆的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的车辆未参加!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继续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六十二【条 无从业资格【证或者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许可
—无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或者安!。排无服务监》督卡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或者服务监—督卡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
】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
! :第六十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线路》经营许可《
, 第?六,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启用》待租标志《后拒载、主》。动揽客?或者甩客的》;
(二)未按!照乘客要《求或者合理的路线行!驶,。故意绕行的;
】。 (三)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的;
—(四)在运营服务中!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七!条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导—致计价?器失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
》 第六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已经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
第》七十条 利用运【营,车辆设置《广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服务规范》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运》营直至改正
】第七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
—(三)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或者—有,。关证件的;
— (六)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谋—取利:益,的;
?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共客运依照本条【。例管:理
: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延伸到《城,。。市外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有关规定【取得许可《城外区?域的运营按照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 轨道《。车等其他公共客【运另行?规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