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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 第四章  房屋】管理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 附 《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