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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 ,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 第五章  —出售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