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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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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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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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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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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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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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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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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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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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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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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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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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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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
第四?。章, 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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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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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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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 ,出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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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
附 ? 则
?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