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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 出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