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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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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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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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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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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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
,
第三章 》申请准入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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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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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
,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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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
,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第四章 】房屋管?理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
,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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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