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
,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出售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
附? , 则
《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