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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请准入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 第四章  【房屋管理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 第五章  【。出售: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 第六《。章 :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