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
第三章 申请准】入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
,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
,。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