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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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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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第四章 房—屋管理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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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
,
第五章 出【售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 : ,则
?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