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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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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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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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出售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