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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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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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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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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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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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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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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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
第四章 — 房屋管理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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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
第五《章 出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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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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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