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
(二)新就业职】工;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
第四章 房屋管!理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