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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 (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 ,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请准入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 ,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第,四,章  房屋》。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出售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