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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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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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编制、房源筹集、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核查【、清退、维护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委、民政、公安、统!计、物价、审计【、人社、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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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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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也可适!当建设?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房比例】。不超过全市当年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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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说明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开竣》工日期、《供应对象《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建设单位出—具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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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持拟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意见书】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立项:、规划?。、环评审批手续【地质灾害评估备案文!件及: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核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四)建设单位在【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要件办理》完成后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市发改委批【复
第十条【 政府以收》购、租赁等方式从市!场,上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价格—、租赁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经,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包括
》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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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七:)原: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出售收—入;
》(八)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
!。。
(九)各类—投资主体《。。的自筹?资金;
(十)!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在,建设单位支付土地取!得成本?后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划拨价款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可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经市规划局调—整,用地性质后划拨供】。应
(二)【费,用,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贴?息支持?符合:财政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需!求确:。定
(四)税】收优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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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小区《规划适当《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不超过—。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8:%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不享受费用【减,。免,政策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对外出!售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支【出
第》三章 申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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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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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就业职工!。;
《(三)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
(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和《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在本市无住》房的:规定;?。
(《二)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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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其他规定条件
】
具体申请条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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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来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人才、【全国英模、》省部级以《上劳模、《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下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
第:十九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环卫工人、》被征收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吉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说明;
—
(五)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不受收入条】件限:制及:享受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新就业职工还】应当提供《院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
》(,八)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稳定收入!证明等材料;
】
(九)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涉及各类》证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并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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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
1.街道(社区】)、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公示】7日无?异议的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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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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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街道(社区)—、,乡镇: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录入公【租,房申请?管理系统《提交系统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3.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的?确认系统审核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系统审—核结:果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乡镇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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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未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原廉!租,住房继续《按照“?租售并举”》的,方式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配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分!配,。
第二》。。十五条 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经《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与其他申请》家庭一并登记轮候】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分配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通告公布—。房源信息、租金价】格,、申请?条件、受理时限和分!配办法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通告:。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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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摇号配租或】摇,号选房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在》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和摇号选《房规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本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房源面向社—会供应的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配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过3次摇号仍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一)!放弃选定(》配租)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入住后—放,弃住房的
》
第四《章 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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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户验收?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对建成房屋!进行分户《验收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配、管理和【使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日常维》护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每《次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
】租,赁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赁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欠缴租金!等,用于抵扣《的,租赁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
承租《。。人腾退住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承》租对象的《收入和支付能力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调整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个标准
【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保障对象重新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合同期内不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租金—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七,条 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由承租人【双方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继续《履行原?合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住房正》。常使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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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坚持【属地:原则:依,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统建项?目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管理也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社区】物业管理《;配建项目》应,纳入配建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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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住房档案》详细记载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对—承租人的《保,。障条:件,、履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五章【 出售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5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
购:买人需补《齐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为》“,。购置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再次转让—的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将转【让相关信《息通知原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
!
,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建成?10: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10》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产权人需原【额返还政府补助【资金或贷款》贴息
第—四十:六条 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期:满整:。体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改—变性质时同期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50%—补交(土地》使,用年限为批准建设】。时起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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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住房【保障家庭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二)》、(三)、(六)所!列行为责令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共同申请人—均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五】)合:。同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由产》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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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予以处理
】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