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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 !(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  奖励、处罚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个等级?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 ! ,。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4年1月1日;!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 :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 (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 :。。(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直接】办理;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 (四)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 (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 ,(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增项; (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 —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如》果存在附件则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