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 ?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 (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  !奖励、?处罚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个等级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  :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4年1月1—日;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 第十九条 — 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 ,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 (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 !(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直接【办理;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 (四)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 ?(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 (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增项; (!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 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如果?存在附件《则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