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 ,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
(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 【 奖励、处罚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个等级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 ? 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4年1月1!日;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
第十九条 】 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 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
(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 【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
(!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直接办理】;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
(四)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
(【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
(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增项;
(】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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