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
(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 奖励、处罚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个等—级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 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4年【1月1日《;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第二十二条 【 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 《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
(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
—(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直接办》理;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
(四)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
(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
(!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增项;
(!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 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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