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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 (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 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  奖励、处】罚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个—。等级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  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4年1月1日!;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  第十九—条 : 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 ,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 (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 】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 (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直接办理》;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 (四)《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 (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 】(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增,项;: (: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 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如果!存在:附件则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