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 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 (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 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 :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  奖励、处罚【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个?等级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  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4年1月1】日;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 ,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 —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 (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 (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直接办理;】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 (四《)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 (: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 (【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增项;? (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 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如果存在附件则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