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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 ,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 《(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通过:施,工现:场检查管理等方【式获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依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企业的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行为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年检《查至少两次 第【十六条  奖励、处!罚,分国家、省、市【(州)和县(—市):四个等级市(—州)级奖《励应覆盖《所,辖县(市) 市、县!级首次申报奖—。励的奖项以及企【业在省外获得的奖励!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核定的奖励种【类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同,企业、同工》程获得的相同性质、!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第十七【条 : 省及以上奖—励,、处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录》入;: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奖】励、处罚以及省【、市级建筑》业协会评选的—奖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奖励、处罚信息】在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市:场行为信息、现场行!。为信息及受处罚【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14年1月1日;企!业所:获,得奖励信息的—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有关奖励—后应当持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表:彰奖励加分项申请】审核表(附件5)】。和,奖励文件、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第二《十条  《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创省级、《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不良行为应【当向当事人下达【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录》入,工作: 对其他《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罚信息》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息的】分值按标准减—半计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扣?分,期限为1年到期【后经信?息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取消 企业发】生的: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整改合?。格的:可不纳入扣分项 】第四章 《 信用等级评定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末?综合考核评定—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次年的1】月根据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系统评价的分值对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进》行核查确认;于【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当年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扣—。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信】用等级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信用等级有!效期一年 (一【)企业?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过有关?部门核实确认扔拒不!偿还的;《 (:四)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经?核,实,确实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书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申诉?材料提?交,做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出最终【裁定 第五章 【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先,选优、工程》担保的重要依据并】逐步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优良的企业 】(一)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只做形!式审查直接办理;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企业不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直接定为—合格企业《; (四)企业参与!投标、评先选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合格的—企业 (一)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严格】审查办?。理,延,续,正常审查可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列入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 (三)—对企业存在》的差距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四)—根据实际情况享有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 :。(一)列《入资质重《新核:定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企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时严格审查》; :(三:)达到?合格标准前不予【办理升级、增项;】 (:四)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五》)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有效》施,工期间系统数据三】个月内?没有变化或》评价结果存在较大】。偏差的部门》责令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取得的信!用等级对其重新【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及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如果存在《附件则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