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有雇《工的承包《者)
本《条例所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并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二)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八)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十一)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十—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下?列权力(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要求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可当场《予以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得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中央所属》驻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对其【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要求—。依法维护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依法【受,理并查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投诉或】者举报不予受理(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二》)经过人民法院【诉,。讼裁决的;(—。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监察证件说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责?。令其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立即》销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监察人员回》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行《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建议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理阻?。挠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