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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有雇工的承包者【。) 本条例所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并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二)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八)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十一)】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十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下列《权力(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要求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可当!场,。予以: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得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中央所属》驻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对其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要求?依法维护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依法受】。理并:查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投—诉或者举报不予【受,理(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二)经过人【民法院?诉讼裁决的》;,(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监察证件说】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责令:其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立》即销: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监察人员回—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行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建议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理阻挠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