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有雇工的承》包者)
本条—例所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并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二)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八!)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十一:)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十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下!列权力(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要求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可!当场予以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得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中央所属【驻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对其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要求依法维护—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依法受理并查】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投?诉或者?举报不予受理(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二)经》。过人民法《院诉讼裁决的;【。(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监察证?件说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责令其】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立即【销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监察人】员回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行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建议》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理:阻挠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