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
(2?。003年《。11: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有雇工【的承包者)
本条】例所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选任并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容与职】责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二)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八—)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十一《),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十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下列权力(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要求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可当场予》以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得!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管辖与受理
第【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中央》所属驻省《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对其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交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要求依法》维护:。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依法受理并查【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投诉或者举》报不予受理(—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二)经】过,人,民法院诉讼裁决的;!(,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监察—证,件说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责令其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终结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立即销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监?察人:员回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答】复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行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建议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拒绝、】阻,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员录用备案手续【的,;,(三)?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四)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或者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包括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四:)拒绝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理阻挠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