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