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