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