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