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