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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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