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