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