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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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