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