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