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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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