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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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周边环境!资料调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基槽支护设》计等
第三—条 周边环境—资料调查由建设单位!负责应?查,明与:拟布设?综合管廊工》程,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高度(》。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
第四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勘《。察,范围内?已有管线及各—种地:下设施采取避让及保!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保?证勘察作业》及已有管线、地下】设施安全
第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管廊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及》水,文地质条件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重点对管廊工【。程的地?基基础类型、基槽】支,。护、工程降水、地下!工程抗浮、基槽回填!等提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评价和建议! ,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基槽工】程均应进行基槽【支护:专项设计基槽—支护:设计:应,确保综合管廊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及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七【条 基槽支护—设计应?根据基槽开》挖深:。度、岩土条件—、地下(表)水【、周边环境等设计】条件综合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支护:方案
《第八条 基槽—支护设?计除:包括管?廊基槽支护施工图外!还应包括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槽【回填、基槽》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 基槽支护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对已—有地下?设施及管线的保护或!避让、开《挖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基槽》坡比、?地下:水控制?。措,施、检(监)—测要求、《基槽使用《期间安全措施、基】槽回填要求》等,。进行详细交底
】第十条? 基槽支护》。设计方案应按照吉】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吉建安〔2】014〕2》8号)?。进行设计评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必【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管槽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和》边坡支护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值岗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式】监理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观】察时:时进行基坑工—。程,、周:边建:筑、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现场监—测严密观测基坑沉】降和边坡变形情况】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城市地下管—廊基槽?工程支护结构—和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严格按规—范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数据《真实:的监:测报告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吉建:安〔20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事项、!时间及频《次按照施工进—度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