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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   ?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  (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 (四)《调用防汛物资—;  ?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 ,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条—    《 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 第十一条    !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 【第十四条    】 各类水库的汛期调!度权限?  : (一)大型—。水库的调度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 (二)中型—水库的?调度由其《所在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省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 (三)小》型水库?的调度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在流域!或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  :  :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预报警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网络?加强防汛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建,设并确?保其畅通防汛通信】、计算机网络及预报!警报系统《的建设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办法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雨季到来【之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预测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要随时监测并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并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 :。城市防洪《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防洪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防洪规划【纳,入其总体规划—中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御洪水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须【严格执行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标》准均需?达到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具体【达,。标期限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出现特殊情况时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  在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遇到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不得《延误:、,虚报和隐瞒》 第三十条    !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第三十二条【    《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汛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  汛情紧急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使用管?辖范围内各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三十四—条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 【    在》防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 ,  防汛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拦截、扣留】、挪用  》 防汛指挥车—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其标志灯《。具及警?报器:的安:装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防汛抢险》车,辆的临时《标,志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贸易—、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汛期遭受!洪水灾害毁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尽【快,抢,修恢复对工程量较】大一时难以恢—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度汛安全灾后!必须按标准予以恢】复  ?。 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七章 !防汛经费 第四【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防汛?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经费支出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使用的正常防】。汛,。费用由防汛办公经费!解决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调度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的;【   (三)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的;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   (二)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的;   】(三)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在现行》。防洪:标准内出现问—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四)遇到【紧急情?况时:未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或未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延误、虚《报、:隐瞒汛情指挥失【误的:;   (五)在防!汛期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险情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未?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防,汛物资的《;   (七)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时】脱逃的;   【(八)汛《期内有关《责任:人员:未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延误防汛抗洪—工作的?;  ?。 (九)妨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十)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十一—)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十二!)未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的;   (!。十三)?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 ,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