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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 (:四)调用防》汛物资;《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  !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条!。     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 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 【。第十四?条  ?   各类水库的汛!期,调,。度权:限   (一)【大型水库的调度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 ,。(二)中型水库的】调,度由其所在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省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  (?三,)小型水库的—调度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 : , ,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在流域—。或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  :  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预报警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网络加强防汛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建设并确《保其畅通防》汛通信、计算—机网络及预报警【报,系,统,的建设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办法】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雨季到来之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预测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要随时监测并【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并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 城?市防洪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防洪: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防?洪,规划:纳,入其总体《。规划中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御!洪水: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须】。。严格执行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标准均—需达到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具体达《标期限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八条 ?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出现特!殊情况?时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遇到—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不得?延误、虚报和—隐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第三十二条 【。 ,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汛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  :汛情:紧急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使》用管辖范围内—各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三十四条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  】   在防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   防汛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拦截、扣留—、挪:。用   防》。汛指挥车《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其标志灯具及】警报器的安》装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防—汛抢险车辆》的临时标志》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贸易、?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汛期遭!受洪水?灾害毁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尽快?抢修恢?复对:工程量较大一时【难,。以恢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度汛安!全灾后必须按标【准予以?恢复 ?  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七章 防汛经!费, 第四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防汛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经费支出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使用的正常》防汛费用由防汛【办公经费《解决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调度: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的《;   (》三)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的;  【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   (【二)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的;   (三)】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在!现行防洪标准内出现!问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四)遇到【紧,急,情况时未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或》未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延误?、虚报?、隐瞒汛情》指挥失?误的; 《。  (五)》。在防汛期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险】情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未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防汛《物,资的; 《。  (七)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时脱《逃的;   (【八,)汛:期内有关责任人员】。未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延误防《汛抗洪工作的;  ! (九)《妨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十?)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 (十一)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十二)未《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的;   (!。十三:)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