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 (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 (:四)调用防汛—物资;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
】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条 !
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第十一条 !。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
第十!四条 《
各《。类水库的汛期调【。度权限
《。 (一)大型水库!的调度?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二)【中型水?。库的调度《由其所在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省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三—)小型水库的调度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
!。。。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在】流,域或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
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预报:警,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网络加—。强防汛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建设:并确保其畅通—防汛通信、计—算机网络及预报警】报系统的建》设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办:法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雨季到来之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预测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要随】时监测?并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并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 城】市防洪?
第二十三条 【
? 城市防洪》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防洪【规划纳入《其总体规划中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
,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御洪水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须严格【执行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标准!均需达到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具《。体达标?期限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八条】 ,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出现特殊情》况时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
在》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遇,到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不?得延误、虚报和隐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第三《十二条 《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汛—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
汛情》紧,急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使用管辖《范围内各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 ?
: 在:。防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 ,
防汛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拦截、【。扣留、挪用
— 防?。汛指挥车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其标志灯具》及警报器的安装【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防!汛抢险?车辆的临《时标志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贸易、—。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 :汛期遭受洪水—灾害毁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尽快抢修恢复对工程!量较大一时难以恢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度,汛安:全灾后必须按标【准予以恢复
】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七章 防汛经【费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防汛—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经费支出—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使用—的正常?。防,汛费用由防汛—。办公经费解》决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调度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的;《
:。 ,(三)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的?;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
【 (二)》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的;】
?(,三)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在现《行防洪标准内出现】问,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四)遇—到紧:急情况?时未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或!未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延误、虚报!、隐瞒汛情指挥失误!的;
(五【),在防汛期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险情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未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防》汛物资的;
(!七,)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时脱?逃的;
—。(八)?汛期内有关责任人】员未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延误防!汛抗洪?工作的;
【(九)妨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十)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十—一)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十二)】未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的;【
(《十,三)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