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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 , (:。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四)调【用防汛物资;  】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条 ?  :  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 第十四条  ! ,  各类水库的汛期!调度权限  — (一?)大型水库的调度】。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  (二)中—型水库的调》度由:其所在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省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 (三)小型—水库的?调度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在】流域或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  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预报警】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网络加强防汛—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建设并确保其畅!通防汛通信》、计算机网络及预报!警报系?统的建设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办法—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雨季到来之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预测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要随时监测【并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并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 城市?防洪: 第二十三条—     》城市防洪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防】洪规划纳入其总体】规划中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御洪水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须严格执行!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标准均【需达到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具体达标《期限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出现】。特殊情况时》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    《在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遇》到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不得延—。误,、虚报和隐瞒 第】三,十条   》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第三十二条   】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汛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   汛情紧急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使用管辖范围内】各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三十四条! ,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 ,    在防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 防汛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拦截、】扣留、挪用   】防汛:指挥车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其标:志灯具及警报器的】安装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防汛抢《险,。。车辆:。的临时?标志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贸易!、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   汛期遭—受洪水灾害毁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尽快抢修恢【复对工程《量较大一时难—以恢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度汛安?全灾后必《须按标准《予以恢复  — ,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七章 防》汛经费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防汛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经费支出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使用的《正常:防汛费用由防—汛办公?经费解?。决,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调,度,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的; 】 ,。 (三)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的;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   !(,二):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的;【   (三)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在现行防洪标准!内出现问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遇到紧急情况时!未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或未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延误、虚报、】隐瞒汛情指挥失误的!;   (五)在】防汛期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险情!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未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防》。汛物资的;  【 (:七)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时脱逃的】;   (》八):汛期内有关责任人】员未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延》误防汛抗洪工作的】;   (九)【妨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十】。一)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 , (十二)未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的—; :  (十三)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