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 (: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 (四)《调用防?汛物资;《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条
【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 ,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
第十一条
!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
:第十四?条 :
各类水库的!汛期调?。度权限
《 , (:一)大型水库的【调度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二)中型水库的调】度由其所在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省!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三)小型水库的】调度:。。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在》流域或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 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预报【。警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网络加强【防汛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建设并确保其畅【通防汛通信、计算】。机网络及《预报警报系统—的,建设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办法】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雨季到来【之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预测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要《随,时监测并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并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 城市?防洪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防,洪,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防洪】规划纳?。入其总体规》划中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御洪【水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须严格》。执行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标准均需达到】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具体达标期】限,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八条 【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出现特殊情况!时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遇到—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不得延误、【虚报和隐瞒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第【三,十二:条 ?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汛,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
《汛情紧急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使用管辖范【围内各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三十四条 》 ,
: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
! 在防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防汛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拦截:、扣留、挪用
】 防汛指《挥,车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其标志灯》具及警报器的安【装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防汛:抢险车辆《。的临时标志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贸易、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汛—期遭受洪水灾害毁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尽快抢【修恢复对工程量较大!一时难以恢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度汛安全灾后【必须按标《准予以恢复
】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七章 防汛经—费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防,汛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经费支出!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使用《的正:常,防汛费用由》防汛:。办公经费解决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调?度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的;
! ,(三)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的,;
: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 (七)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
(二】)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的;
(】三)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在现行防洪标准】内出现问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遇到】紧急情况时未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或未: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延误、虚报、隐!瞒汛情指挥失误【的;
》(,五)在防汛期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险情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未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 (六)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防汛物?资的;
—(七:),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时脱》逃的;
—(,八)汛期内有关【责任人员未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延?误防汛抗洪工—作的;?
(九》)妨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 (十一)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十二)未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的;
】 (十三》)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