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统一负责指挥【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分支:机构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  (二)》向所:辖范围内的抢险【力量发出抢险调度命!令;   》(三)及时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四)调?用防:汛物:。资;   (—五):负责防汛经》。费的管理使用—;   (六)【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汛!。职责和防《汛准备工作;—   (七》)督促、检查防汛】预,案,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 第九条》     》交通、邮电、石油、!电力:。、,铁路、工矿以及【贸易、物《资、供销《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第十—一条:    《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  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洪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型水库或!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防洪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更改对—于,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限制蓄水! 第十四条  【   各类水—库的:汛期调度权限— ,  (一)大型水】库的调度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  (二《)中型水《库的调度《由其所在市、—州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省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三)小型水》库的:调度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市、州防汛!。指挥机构对其—有监督权防汛紧急】时可对其直接下达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在流【域或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 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预报警【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网络加强《防汛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建设并确保其畅【通防汛通信、计算机!网,络及预报警报—系统的建《设,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各】方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办法《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雨季到?来之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预》。测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要【随时监测并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并】。及时通报水》情 第四章 城【市防洪 第二十【。三条     城市!防洪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防洪规划纳!入其总体《规划中并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有—防汛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国家重点防洪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御洪水!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须严?格执行?。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  :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标准均需【达到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具体达标期限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八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出现特【殊情况时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   在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必须有专人昼夜!值班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遇到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不:得延误、虚报和【隐瞒 ?。第三十条    】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一》条 :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有关水文预报 !第三十二条》 ,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汛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汛情紧急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使用管辖范【围内各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五条     在】防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     防【汛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拦截、扣》留、挪用《   防汛指挥车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其】。标志灯具《及警报器的安装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防汛抢!险车辆的临》时标志?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贸易、!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   ? 汛:期遭:受,洪水灾害毁》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尽快抢修恢复【对工程量较》大一时?难以恢复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度】汛安全灾后必须按】标准:予,以恢复   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七章 防汛!经费 第《四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防汛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经费支】出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使—用,的正常防《汛费用由防汛—办公经费解决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指令调度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的;  — (三)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的;—。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的;   (【。七)加强防洪工程管!理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指!令的;   —(二)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的;   (三】)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在现《行防:洪标准内出》现问题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遇到紧急情况时!未依照?。实际情况制》定,临时防御洪水方案】或未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延误、虚】报、隐瞒汛》情指挥失误的;  ! (五)《在防汛期《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险情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未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或者:防汛物资的》;   (七)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时脱逃的;【   (八)汛期】内,有关责任《人员:未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延误防汛【。抗洪工作的; 【  (?九)妨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  :(十一)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 (十?二)未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的;】   (十》三):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