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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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第六条 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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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入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投入】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按照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需?求迫切?、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第!十六条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应【当以水质严重—超标、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合:理匹配资金依法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 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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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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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第四】。章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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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
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七条: 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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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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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
第三十四条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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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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