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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 ,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第二?章 投?入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投入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按》照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需求迫!切、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第!十六条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应当以水质—严重超标《、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合—理匹配资金》依法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和劳务 —。      第三章! ,。。建设   》      —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  :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第四章  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   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 第五章 工程【保,护   《      第三】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 第三十四条—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