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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第二《章 投入《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 , 第十三条 —国家:投入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按照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需求迫?切、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 第:十,六条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应当!。以水质严重超标【、,。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合理匹配资金!依法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 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和劳务    】  : 第三章《。 建设 《。     》   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第四章】  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  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 第五章 工程【保,护    》     第三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 , 第三?十四:条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  :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