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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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 , 第五?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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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入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
第十三条 国!家投入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按《照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需求迫》切,、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第十六条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应当以水质严!重超标、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合《理匹配资金依法【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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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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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
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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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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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 :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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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保护 《
】第三: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 第三十四条—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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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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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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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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