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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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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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第六条 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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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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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
, :第十三条 国家投入!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按?照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需?求迫切、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第十】六条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应当以水质—严重超标、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合理匹配!资金依法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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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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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 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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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
,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第五!。章 工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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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
第《三十四条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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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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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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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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