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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第六条 —。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   第九条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第二章 投入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  第?十三条 国家投入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按照】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需求迫切、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  第十六条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应》当以水质严重超标、!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合理匹配【资金依法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   ?。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和劳》务   《  :。  第三章 —建设      】   ?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  :。 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第四章?  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   ?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    《  第五章 工【程,。保,。护  ?   ?。    第三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四】条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