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水:利事业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农村饮用【水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系指农田、牧】区的抗旱、》灌溉、排涝和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节水 ?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村水利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投入资金—和劳动积累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兴办农》村水利事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农村《水利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 】农村:。水利的经营管理【应,当增强自《我维持和发展—能力:逐,步实现良性循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措】施推动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作其设立!的,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 , (三)《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  (四)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利工程水价【测算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  (六)负责农】。村水利?国有资?产管理; 》。   (《。七)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      第二章! 投:入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村,水利专项基金农【村水利专项》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应当按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 ,第十三条 》国家投入的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筹资兴办农村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在工!程立项、设》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 ,  :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资金投放《应,当按照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需?求迫:切、预期效》。益好的?项目    第【十六条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应当》。以水质严重超—标、严重缺水区为】重,点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合理匹配》。资,金依法计收水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和【劳务       !第三章 建设 【  :      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兴《建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农村【水利工?程或在行政区域边】界地区兴建可能对相!邻行政区《构成:不利影?响,的农:村水利工程应当经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 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 第四章  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各级农村》水利管理机》构管理;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水【利工程由集体管理;!个人:投资兴办《的农:村水利工程由个人】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经营    【第二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七条 抗旱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抗旱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抗旱】有偿:服务工作《   ? 第二十八条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站《为基层农村水利管】理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发展农村!水利事业要》采取节水措施—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 ,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   第五章 【工程保护  —      — 第三?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类别划定不—同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界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搞好工程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   第三十四【条 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挖塘、打!井,、修窑、建房或修建!其他工程和建筑物】。。;  ?  (二)爆破、】采石、挖砂》。、取土;    】(三)弃《置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垦《殖,、挖掘、《采伐、?集市贸易;    !(五)?。对水利工程》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水利【工程:的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污物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或停止—。投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或未经》批准修建农村—水,利工程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启用农村水利工程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有】权停:止供水造成损失由】用水单位和个人【负责不按期》交纳水?费的每?日按:3‰收取《滞纳金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农: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污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水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七章 附则!      —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