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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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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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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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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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