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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 ,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   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  :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