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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 ,。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