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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 ,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 ,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