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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   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 ,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