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 ,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 ,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 ,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
: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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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