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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  :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  :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