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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   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 ,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