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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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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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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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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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对配建廉租住】房,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配《建廉租住房确认【证明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相关内》容标注并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配建廉【租住房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配建的廉租住【房权属登《记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政府?产权)?
? 第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中央:及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统【建及配建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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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资《金来源筹措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配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计《划,得到落实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上报—省政府?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 第十四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在新建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或者到开【发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还可以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等方—。式配建
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也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廉租住《房房屋安《全质量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施,工的:廉租: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由该机构负责
】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提供上》水、下?水、供热、供电、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设备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住房项目规【模,较小或?者其他不适宜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可以】采取:补交应?当配建?面积差价款或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
? 新:建住房项目位于建制!镇的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计算;其他—新建:住房:项目配建面积—差价:款,。每,平,方米按?照该新?建,住房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并上浮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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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条!件后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确定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确【定缴:纳配建面《积,差价款的位于—建制镇?区域内?的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70—0元的标准、其他新!建住房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待商《品,房销售达到7—0%时取销》售,的平均价格予—以核算多《退少补
《 配建廉租—住房备案应》当自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时明确《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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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安置面】积测:。算不准确或者—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或者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签订的面】积少于实《际应当配建面积【的在办理配建—廉租住房确认—时必须补缴费用按照!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计算差异】在200平方米(含!2,00)以《内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1.2倍【补缴费用;大于2】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的平均价》。格与该项目实际综】合成本差额的2倍补!交费用
—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持该合同【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配建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
(】二)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栋?号、单元、房号【等;
《 (三)建设时限、!质量要求、建设成本!;
? (四)建》设成:本资金拨付的具体】约,定;
》(五)验收标准、】交接程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廉租》住房配建备案手【续、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改变内容;】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批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符合条件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配建《廉租住房享受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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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和》节能规定、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
— , (二)按》照栋:或者单元《集,中安排;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可以按】期,进,行,配建
《。 第?二十四条 配建【或者到指定》区域(地块)购买】的廉租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征收《、前期、建安、配套!及管理成本等费用确!定不得?有利润?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综合成本管理】成本原则上按照【征收、前期、建【安、配套等项—。目之和?的1%确定具体【待房屋竣工验—收决算时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监察、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据实:核定有异议的—可以采取《由三家评估》机构评估取中间【值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根【据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划条件和供》地性质进《行配建的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及减免!的,各项税费;已作为商!品房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吉林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的规定没收应当配】建,。廉租住房面积的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额1%的罚款同【。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应当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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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暂【时不需配建廉租【住房的新建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暂不配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