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完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吉》安委〔2《01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特《指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较:大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处理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事故调查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第四条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自事故发!生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负】责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 第:五条: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情况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伤害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六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组长!单位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组长单位确》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或认定《(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事故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且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事故发生地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并提!供事故相关材料【
通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事实;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肇事车辆驾驶!人、肇事车辆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内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启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九条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专家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或—在其出具的书面意】见,上签字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需要提供!其掌握?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四章? ,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含义
(一!)“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事业单位《。”是:。指按性质和特点分类!中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
(三】)“:生产:经营性车辆”指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标准!规定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经营性《工程抢险车辆、校车!及,企业通勤车等类别】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二!十条 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仍由《有,关部门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直接原因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埠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事故情况通报其所在!地行政主管》机关由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