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完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吉安委〔20】1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特指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较大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处【理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事【故调:查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第四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自事故?发生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负责: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上级部门!报告上级部门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五条—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情况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伤害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六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组长单位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组长单位确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或认《。定(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事故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且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事》故发生地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并《提供事故相关材【料
通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基本事实《;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肇事【车,辆驾驶人、肇事车】辆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调—查,处理范?围内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启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九条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专【家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或《在,其出具的书面意【见上签字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派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需要!提供其?掌握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 事故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四章 《。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 ,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含义
!(,一):“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事业《单位:”是指按性质—和特:点分类中《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
(三)】“生产经营性—车辆”指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标》准规定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经营性工程抢【险车辆、校车及企业!通勤车等类别—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二十条 》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仍由:有关部门《。依职权?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直接【原因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埠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事故情【况通报?其,所在地行政主管【。机关:由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