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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2009年—政府令第《5号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 市长 孙立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 》 ,第三条 凡在焦】作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代征 】 , :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 ?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  :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 《。 》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 (二)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不》予,。减,免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   ? (三)凡》属,生产:和经:营性项?目不予减免 【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 , (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征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三)征收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减》免文件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 第《十,条 征收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一条【 ,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必须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入网费 — 《。 第十二条 —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第十三条 【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执行!后不: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 — , ,。 第十五条 【 ,各县(?市)市政配》套功能齐全且—需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发改、财政【、规划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