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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9】年政府令第5号【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长 孙—立,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 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 , 第三》条 : ,凡在焦作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代征 】 : 第五条—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    (二【),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不,予减免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三)凡属生产【和经:营性项?目不予减免 — ?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 , , (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征:。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三【)征收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相关减免文》。件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 第十条 —征收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必须凭《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入网费 】 《 第十》二条: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 : ?第十三条 》。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执】行后不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 — 第十五条 】。。 各县?(市)市《政配套?功能齐全《且需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发改!、财政、《。。规划:。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