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 建标库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动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6〕4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率,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提高城市节水的管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优化配置、全面节水;统筹协调,强化监评”的基本原则,不断强化措施,尽快完成我市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二、总体目标与实施范围


到2017年,全市完成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工作,提高供水、节水效率,确保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使各项节水指标达到吉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长春市城区(双阳、九台区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实施办法)。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长春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局,主要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和材料收集反馈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人员全程参与创建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1. 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各单位要按核定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定期考核,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控制水量增长,提高合理用水水平。城区计划用水率2020年达100%。


2. 严控地下水超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并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


3. 推广节水新工艺。落实国家制定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的相关政策。在高耗水行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二)提高用水效率


1.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其他浪费用水的器具。城市居民节水器具普及率不低于90%,计划用水单位达到100%。


2. 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与维护,在确保安全、稳定供水基础上,至2017年底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3. 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回用工程的建设,巩固和拓展大中企业污水处理回用和雨水收集回用项目的实施,扩大非常规水源再生利用的范围和数量,有效减少污水排放,实现城市取用水源多样性。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15日前)


各有关部门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政策精神,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建节水型城市的浓厚氛围,激发市民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创建活动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12月31日前)


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吉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认真落实各项基础工作,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计划,将各项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进度和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3月31日前)


完善各项节水指标体系和数据资料,做好迎接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专家组对我市的考核验收。


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通过后,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准备工作。


七、工作措施


(一)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汇报工作进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实地督查指导。建立工作实绩考核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节水型城市创建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和责任分工。市政府将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加大执法力度。为推进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查处和杜绝各种违章用水行为。


(三)严格审批高耗水项目的建设。建立并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凡城市新、改、扩的建设项目,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起提交用水、节水评估报告。2020年底以前,高污染、高耗水的用户要完成用水设施的技术改造,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75%的企业,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增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


(四)提供资金支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节水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通过考核验收达标的节水技改和废水回用项目;也可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在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节水项目等。


(五)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关注度,为节水型城市创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