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长春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
长春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指挥部设置
2.3应急队伍组成
3预警及预防
3.1预警预防行动
3.2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报警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程序
5应急响应结束
5.1轻微、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结束
5.2较大、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总结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设施设备保障
7.3物质保障
8附则
8.1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8.2船舶污染物
8.3污染危害性货物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船舶污染事件的产生和危害,提高海事队伍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由于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水域污染事件,最大限度的将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海事局对处置水上船舶污染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海事专业防污救助队伍进行事故处置,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并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应急反应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行动。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合理部署
水上船舶污染事件应急反应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各方行动。根据船舶污染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合理部署有关救助力量、救助资源,使其能够及时到位,迅速展开救助行动。
(3)防应结合、团结协作、快速高效
做好水上船舶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减少引发水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可能。水上船舶污染事件发生后,积极与社会各方救助力量团结协作,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处置,减少损失,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建立高效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成立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总指挥;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地方海事局班子成员与各科科长及各县(市)海事处处长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确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根据船舶污染事故情况及时制定救援方案,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情况确定污染事故等级,启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实施救助。
各县(市)海事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船舶防污染工作。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并组织开展船舶防污染救助,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污染水域的监视,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提出建议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决定。
2.2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组、防污组、运输组、物资组5个工作组。
5个工作组主要职责: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协调组负责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与部门行业的沟通协调,以及其他力量的组织、调用等工作;防污组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与各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保障通航秩序,进行清污处理;运输组负责运送防污物资和人员;物资组负责防污所需物资的调用和保障。
2.3应急队伍组成
应急队伍由市局、各海事处和社会力量组成,负责第一时间内快速有效地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等工作。如发生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可以协调环保、公安、水利等部门进行援助。
3预警及预防
3.1预警预防行动
3.1.1各部门、单位或新闻媒体可以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督,如发现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可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由海事部门进行处置。
3.1.2如发现船舶污染隐患,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接报后海事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后迅速对安全隐患进行处置,防止事故发生。
3.1.3在日常监管的过程中,海事部门应加强预防船舶污染的宣传。向船长、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进行船舶防污染的安全教育,提高对船舶防污染的重视,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预防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
3.2预警级别
按照发生船舶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Ⅰ级重(特)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和Ⅳ轻微船舶污染事故,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10吨以上的油类污染;Ⅱ级为5—10吨的油类污染;Ⅲ级为1—5吨的油类污染;Ⅳ为1吨以下的油类污染。
4应急响应
4.1发生水上污染事故的报警
4.1.1发生水上船舶污染事故时,事故船舶的负责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应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船舶的负责人同时向其单位、公司报告。
4.1.2报警通讯方式
长春市地方海事局:0431—88989650
4.1.3发送水域污染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水面污染状况、造成污染事故船舶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等。
4.2分级响应
按照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Ⅰ级、Ⅱ级船舶污染事故由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协同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处置;Ⅲ级、Ⅳ级船舶污染事故由各县(市)海事处负责组织处置。
4.3响应程序
接到水上船舶污染事件报警后,应急指挥部应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根据污染事件的级别和程度,立即向应急总指挥汇报并通知和调遣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助和紧急处置行为,及时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和蔓延,对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随时上报。
在处理油类泄漏事故时,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1)立即通知下游或附近船舶禁止使用烟火,防止引起火灾,并维持现场周围船舶的航行秩序。
(2)在污染水域设置围油栏、吸油毡,并按规定适当使用消油剂。
(3)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进行处置,阻止污染物的泄漏,展开救助。
(4)如需协助,立即通知消防、环保等部门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5应急响应结束
5.1轻微、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结束
轻微、一般事故应急由现场指挥员根据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等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2较大、重(特)大事故应急结束
较大、重(特)大事故应急由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等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长春市地方海事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并对应急处置工作汇总,形成材料上报有关部门。
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后期的处置工作,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调查、总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长春市地方海事局组成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总结上报,最后完成归档工作。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建立海事、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的通讯网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方便协调救助。
7.2设施设备保障
在净月水域由长春市地方海事局装备1艘监督船、1艘快艇,在松花江长春市辖区段,九台、榆树、德惠分别设置1艘监督船和2艘快艇,用于现场指挥与救助。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可根据事故程度和级别动用社会其他船只用于现场救助。
7.3物质保障
长春市地方海事局用于防污所需配备的防污设备和物资:
(1)围油栏:配备能够控制半径为50米污染区域的围油栏,处理重(特)大污染事故。
(2)吸油毡:配备能够处理5—10吨油类污染物的吸油毡30—50件,处理一般污染事故。
(3)消油剂:配备一定剂量的消油剂,能够处理少量的油类污染物污染。
(4)真空式收油机:配备2台吸油机,用于灵活机动地处理残留的油类污染物。
(5)其他:配备船舶污染救助所需的其他物资。
8附则
8.1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是指船舶违反规定向通航水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水域污染,或者由于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油类物质泄漏污染水域的事故,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由于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
8.2船舶污染物
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8.3污染危害性货物
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附件:1.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表
2.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助队伍联系表
3.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船只计划表
4.防污物资保障计划表
5.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