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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第一章 】       【。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 ,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jst.【。jl.gov—.c:n),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  第三章   】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第四:。章  ?     》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五章—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