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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   第》一章   》     》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 ,。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  第三章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第四章      !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五《章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