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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 第四章《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