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 ,。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 ,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 , 第三章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 第四章  —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  :第六章 《      —  附 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