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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第一章!  :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第四章  !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 ,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第六章—    《   ?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