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第一章    !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 ,。 第三章《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    《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 第四章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五章  —。   ?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  第六《章      【 ,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  :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