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 》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 第四?章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第五章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