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  :第一章    【      总 】。则  ?   ?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  第三《章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第四章!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第?五章:。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  第六章  【  :     附 【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