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 第:一章   》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  第三章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第四章  】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  第六章    !  : , ,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