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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 第:一章  《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 ,   ?。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jst.】jl.g《ov.cn),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单(附件2!),;发证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附件3?。)对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并,一次性告知 —  :(四)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需提供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份 !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9.按照规定【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到位资金证】明(附件《4)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附件5?)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资:金证明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10项【内容提交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 ,    《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 ,第十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  :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第四章 !     》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五章 —       【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版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附件:6,),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第六章 】    《    附》 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