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 ,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 第三?章, 评定程序
【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信用管理
】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 ,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