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 第三章《。。 ,评定:程序:
: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
第十条 【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 ,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第四《章 信用管理 【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 ,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
: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