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 第三章《 评定程序
【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
,。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 ,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