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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 !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   第三章 【评定程序 》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附 ? 则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