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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   ?第七条 《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 】。。。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第四》章 信用管理 】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