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
: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