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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 ,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 ,第三章? 评定程序  】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 ,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  :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