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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  :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 ,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  :。。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