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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管理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检测机构【。;外:省,入,吉的:工程检测《机构经信息登记【后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省行业检测协会【的信:用评:价本省工程检测机】构赴外省承揽检测业!务的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我?省检测机构每年【组,。织飞行检查   !省检测协会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汇总、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   各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 第六条 省检【测协:会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检测机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年公布《一,次“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级评级名单》。”并将各检测机构】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 ,第九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工:。程检测机构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检:测机构向检测—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附件2)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检测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情况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省—检测协会《由省:检测协?会对工程《检测机构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省检测协会【审查评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0天;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 ,(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附件!3);   (三!)本单位最新计量】认证项目《表(提供扫》描件并盖《单位公章《),; :。   (《四)提供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出省做检!测项目由《相关省?份提供证明) 】  第十一条 【工程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报送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将审核意!见报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信用管理 【   第十》三条 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超出资质有】效期、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增》项,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违规转包检测业】务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   ?(,七)不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如不参—加信用评《价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能?力验证?、统计报表、—上报检测审查—。资料等?活动) 》  (八)检—测,行,为不规范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第十四条 建立!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目录在A【级,检测机构中选—择,一批能?力,强、信誉好的纳入】目,录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每年对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 ,  对未《列,入目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  第十五》条 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检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及抽检!免于或减《少,。省,级飞行?检查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检:测,机构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增—项,、增加资《质、升级业务不【提,供出省承揽》检测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检测机构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检测业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的评选省外入!吉检:测机构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作为暂《停或吊销其检—测,机构资?质的依据  【 (五)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在持证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  (?六):对外省入吉检测【机构未经《办理信?息登记不纳入—本地区信用评价当】地主管部门有权让其!。停止一切活动并【上网公布 》。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工程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检测—机构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原!信,用,情况保留《一年 《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省?检测:协会: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  : 第十九条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