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条例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 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第八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章 公路建设
!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 , 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确定的重【点,公路:、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章 :公,路养护?
?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
第!二十条 通》过省辖市《市区的公路路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穿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的公路路段—和建制镇的公—路路段的管》理养护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日【内补办紧急》。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
第二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公路保护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和: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线路的《书面材料和》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一)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高、超宽、超长】以及:未经批准超载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除超限】。行为后?方可准许继续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超《限车辆提《供消除超限行为的】场地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消除》超限行为的工—作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设置?广告:、标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纸或【者,。平面布置《图经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加油站以及】维修、清洗、停放】车辆: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设置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石、取土【、挖砂、《烧窑、制坯;
】 (五?)沤肥、打场—、晒物、养殖、种植!农产品?;
(六—)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 (七)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
: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五)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六—)企业和个人自愿集!资;
(七)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筹集和省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 第三十六条列入省!年度预算的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统一】由省财政部门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公路管理《机构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在国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赔(补)偿程序!及管理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责!任人拒绝《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暂】。扣车:。辆的应当签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通知书;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停放在《其指定?地点的车辆》和暂扣车《。。辆并:。不,得使用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 第四十七—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造成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致使】在公:路上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公路专项资金】的;
《。 (三)《擅自使用《停放和暂扣车辆【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停:放和暂扣车辆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 (?四)打击、陷害、】报复控告人或者【检举:人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八章 附 【 ,则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