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条例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 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第:八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章, 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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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确定《的重点公《路、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
第二十!条 通?过省辖市《市区:的,公路:路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穿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的公路路段和建】制镇的公路路段【的管理养护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日内补办紧急—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
—第二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公路保护》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和—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线路《的书面材料和—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一—)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高、超宽【、,超长:以及未经批准超【载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除超限—行为后方可准许继续!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超限车辆提供消】除超限?行为:的场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消除超限行】为的工作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设置广告、标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纸或】者平面布置图—经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加油!站以及维《修、清洗、停放车辆!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设置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 (四)采石、】取,土、:挖砂、烧窑、制坯;!
: (五)沤肥、打场!、晒物、养殖、种】植农产?。品,;
(六—)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七)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五】)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六)企业《和个人?自愿集资《;
(七—)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筹集和省《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列入省】。年度预算的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统一!由省财政部门—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公路管理机构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国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赔(补)】偿程序及管理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责任人拒绝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暂扣车辆!的,应当签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通—知,书;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停—放在其指定地点的车!辆和暂扣车辆并不】得使用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造成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致使在公!路上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公路!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使用停放《和暂扣车辆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停放和暂扣车辆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 ,(,四)打击《、陷害、报复控告】人或者检举人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