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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条例【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第五《条,。 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 ,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第八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章【 公路建设   】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 】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确定的重点公!路、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 ,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章 !。公路养?护  ?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   第二十条 】通过省辖市市—区的公路《。路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穿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的公路路段和建!。制镇的公《路路:段的管理养护—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日内补办紧急挖掘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  :(三)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   第【二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公,路保:护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和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线路?的书面材料和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一)》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  :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高、超宽、超长】以及未经《批准超?载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除超限行为后】方可准许继续—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超限车《辆提供消除超—。限行为?的场地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消除《。超限行为的工作【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设置广告、标】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纸,或者平?面布置?图经: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加—油站以及《维修、?。清洗、停放车辆场点!; :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  (三)在公路桥!梁设置?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石、取土、挖砂、】烧窑、制《坯;   (五)】沤,肥,、打场?、晒物、《养殖、?。种植农产品;   !(六)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七)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 (五)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六)企业】和个:人自愿集资》;   (》。七)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筹集和省—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列入省】年度预算的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统一—由省财政部门—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公路管理】。机构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国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赔(】补)偿程序及—管理: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实施  【。 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责任人拒绝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暂扣车辆的应当【签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通—知书;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停放在其指定地】点的车辆和暂扣车辆!并不得使用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造成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致使?在公路上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公路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使用停放和暂扣车!辆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停放和暂《扣车辆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四)打击、陷害、报!。。复控告人或者检【。举人: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