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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条例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 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公路》规划 ?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七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第—八,。条 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道】。。、乡:道、村?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道,、村道建设》中的具体责任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条 公路用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具体用地范围—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改—作立体交叉、—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等级公路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确定?。。的重点公《路、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施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到位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征】用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审批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质量:监督手续已经—审批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已落》实   第十五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合同约】定 :。 , 保:。修,期内:发现公路有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返工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维修、返《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经交工验收合!格批准试运营的【公路或竣工》验收合?格批准运《营的公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改建、维《修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需要封闭公】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第四章 公路【养护: ,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   第二十条【 通过省辖市市区的!公路路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穿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的《公路路段和》建制:镇的公路路段的管】理养护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日》内,补,办紧急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 ,(三:)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  : 第二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公【路保护?。。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和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线路【的书面?材料:和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一)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二》)跨县、区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高】、,超宽、超《长以及?未,经批准超《载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除超《。限行为后方》可准许?继续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超限车辆提供】消,除超限行为的—场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消除【超限行为的工作 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设置广告、标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纸或者平【面布置?图经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加油》站以:及维:修、清洗、停放车】辆场:点; ?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设置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  (四《)采石、取土、挖砂!、烧窑?、制坯;   (】五)沤肥、打场、】。晒物:、养殖、种》植农产品; —  (六)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 , (七)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第六章》 资金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五)—。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六)—企业:和个人自愿集—资,;   (七—)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筹集:和省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  第?三十六条列入省年】度预算的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统!一由省财政部—门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公路管理机构【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  (一)》在国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费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赔(补)偿程—序,及管理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实施  》。 第四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 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责任人拒绝】。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暂:扣车辆的应当签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通知书;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停放在其指定地点】。的车:辆和暂扣车辆—并不得使用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造成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致使】在公路上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公】路专项资金的;【。。。。  : (:三)擅自《使用停放和》暂扣:车辆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停放和暂】扣车辆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  (四《)打击、陷害、【报复:。。控告:人或:者检举人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