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吉政】令第250》号
? ,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领域产生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七条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为消防产品售—出,之日起2年》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有关证书》和购买?凭证等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中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建设单》位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应当:。随机:抽取样品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 随机抽取样品的】名称:、批次?、规:格以及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期限、程】序等要?。求检验消防产品【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 第十六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条件遵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规?程
: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标示维修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等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发现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以外【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自查!处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原通:报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消防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抽查《
(一?)进入单位、施【。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待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
(三)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向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质量问询】;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六)—核实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查、抽查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规定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当经生产—者确认生产者在【5日内未确》。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查询消—防,产品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凭证等方【式,确认经?确,认样品为该生—产者产品的在抽【样单上注明确认【情况后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样人《和生产者《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消防产品》的;
(《三)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四)伪造消防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失效消【防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在!安,装、:配,置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前未按照规定抽!样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未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予以警告
! 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