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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吉政令第25】0号   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领域产生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 , 第七条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为消—防,产品售出之日起2】年  ?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 》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有关【证书和购《买凭证等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中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建】设,单,位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应当—随机:抽取样品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 随机抽《取样品的名称、批次!、规格?以及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期》限,、程序等要求检【验,消防:产品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条件》遵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规程《  :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标示维修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发:现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以外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自查《处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原:通报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消防产【品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抽查— (一)进》入单位、《施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待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 (三)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向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质量问询;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六)核实《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查、抽查费用—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规定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当,经,生产者确认生产【者在:5,日内未确《。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查】询消防产《品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凭证】等方式确《认经确认样品为【该,生产者产品》的在抽样单上—注,明确认情况后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样人和生产者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消防产品的;— (三)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四)》伪造消防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失效【消防: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在安装!。、配置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前未》按照规定《抽样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未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予以!。警告 ?  : 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