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吉政令《第2:50号
—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领域产生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 ,第七:条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为消:防产品售出之日起】2年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有关《证书和购《买凭:证等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中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建设单位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应当随机抽取样】品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 随机抽取样品的名!。。称、批次、规格【。以及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期限、程序等!要求检验消防—产品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 第十六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条件《遵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规程
—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标示维修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等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发现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以外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自—查处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原通报《。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消》防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抽查
(一【)进入单《位、施?。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待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
:(三)?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向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质量:。问询;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六)核实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查:、抽查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规定?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当经生产者!确认生?产者:在5日内未确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查询消防】产品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凭证等【方式确认经》确认样品为该生【产者产品的在—抽样单上注明—确认情况后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样人和生产!者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消防产品的!;
(三)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四》)伪造消防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失》效消防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在安装、配置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前未按】照规定?抽样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未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