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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吉政令第250!号 : ,。 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领—域产生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 第七条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为消【防产品售《出之日起2年 【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有关证书》和购:买凭证等《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中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建】设,单位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应当随】。机抽取样品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随机抽取样!。品的名称、》批次、规格》以及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期限、》程序等要求检验【消,防产品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  第?十六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条件遵《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规程》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标示维】修,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发现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以外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自查处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原通报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消防产品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抽查 》(一)进入单位【、施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待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 (三!)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向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质量】问询;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六)核实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查、抽《查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规?定,。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当经生产《者确:认生产?者在:5日:内,未确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查询消!防产品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凭证》等方式确《认经确认样品为该】生产者产品的在【抽样单上《注,明确认情《况后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样人!和生产者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消!防产:品的; (三)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四)伪造消防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失效】消,防,。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在安装《、配置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前未】按照规定抽》样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未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予—以警告 》  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