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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吉政】令第250号  】 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6月《2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消防产【。品知识和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曝光—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领域产生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六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消防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七条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保存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为消防产品》售出之日起2年  !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  ? 第九条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有关证书和】购买凭证等》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中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建设单】位在安?装,、配置?消防产品前应当随】机抽:。取样:品并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监理单!位应:当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随机抽取样品—的,名称、批次、规格以!及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期限、【程序等要求检验消】防产品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消防产?品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条件《遵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维修【技术规程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维修后的产品应当!标,示维修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方式?等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发现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以《外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应当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自?查处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原通报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消防产品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抽查 (一)进【入单位、施》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待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 (三)《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向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质【。量问询;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六)核实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查《、抽查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规【定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当—经生产者确》认生:产者在5日内未【确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查询消防—产品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凭证等【方式确认经确认【样品为该生产者产品!的在抽?样单上注明确认【情况后?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样人和生《产者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消防产品的; (】三)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 (四)》伪造:消防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失!效消防?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在安装、》。配置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前未按?照规定抽样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送检】消防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后未【更换:为,。。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