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 ,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 《 ,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