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 , 《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 《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 第—二十二条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