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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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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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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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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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