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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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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
《第二十二条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 :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
!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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