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 : : 第二》十二条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