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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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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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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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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 《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
!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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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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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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