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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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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证书和标识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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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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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一项或二项【),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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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整改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认!定,后方可重新启—用评价标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3项以上】不符的?;
】。 ,(二)标识持有单】。位被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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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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