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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23》9号)等《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1)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绿色建】筑项目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   根据》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09〕《1,09号文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三《星级评价标识的【评价工作 ! : ,。第四条 河—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可自愿申报评价标!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