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五》),。治,理期限
第十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 治理通知书应【。当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别和等级、【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治理监管措施、【。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十】四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破产国有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二)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