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 (五)治【理期限  第十】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 】(二)治理措施【; 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 (四)【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 治理通】知书应当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别和等!级、: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治理监《。管措施、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等内容【 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第—十四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破产国有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 (二)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收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 (?三)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