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五!)治理期限
【 第十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治理通—知,书应当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别》和等级、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治理监管措施!、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等内容《
: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十四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破产【国有: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二)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收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