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 (《五,)治理期限 — 第十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 (二)治理措!施; 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 (四)应急救援预!案 ?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 》治,理通知书《应当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别】和等:级、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治理:监管措施《、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等内容 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第十》。四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破产国有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 (【二)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收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 —。(三)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