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五)治【理期限
《 :第十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 (二)治—理措施;
》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 :治理通知书应—当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别和—等级、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治!。理监管措施、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十四】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破产国有【。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 (二)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 (三)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