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五)?治理期限
第十!。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治理通!知书应当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别和等级、!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治《理监管措施、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第十四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破,产国:有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二)—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 :(四)未《按照规定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收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 (三)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