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五)—治理期限《。
第十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治《。理,通知书应当》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别和【等级、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治理监管措施、】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等内容
—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十四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破产国有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 ,(,二,)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 (三)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