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 第?九条 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
!(二)影响范围【和程度;
(】三)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
! (四)治理方式!和所需?资金;
(五)!治理期限《。
第十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并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况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治理》通知书应当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类别和】等级、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治理监管措施—、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防止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煤矿企业存】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 第:十四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结束后应当按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可依法向》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书应当《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公共设【施、破产《。国有企业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二)对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三)》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收《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