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农机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驾【。驶、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安全!意识
》 第五条《。 农:机,所有人?对拥有的农》机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的《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并对登记【农机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登?记证书、行驶证【15个工作日之【。内换发号牌
】 第七条 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农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驾驶证有效期!6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换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予以补】发
第八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机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农机所有人应【当将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放置【在,规,。定部位拖《拉机拖带《挂车的应当将号牌号!。码按照规定字—体喷涂在挂车车体后!。方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第十条 【农机驾驶人驾驶农】机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知识】
: 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小型农机不》得超过1人大型农】机,。不得超过《2人
禁—止载客?和超过规定限额附载!随机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乡村道】路上拖?带挂:车载:物,的所载物品的重量】、体积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拖带农】。具经过村《。屯的应当有专—人护行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联,合收割机离开作【业场所行驶时收割】台上不得载人
【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 (二)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农机或者—将农机?交,由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三)驾驶无登记证!书、号牌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机?件失效的农机;
】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农《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的农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查验登记、驾!。驶证明
《 ,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证明
第【十四条 田间、场院!、,机耕道?路等作业场所—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需要对事故现场【、车辆、机具—、物品、当事人【生理及精神状—态等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单位进】。行并作?出书面结论
【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经过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无争议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 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撒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的争《议可:以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和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擅:自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机驾驶!证驾驶农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二)涂改或】者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非—法牌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三)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载客的按【载客:人数每载人处2【0元罚?款;
(四)】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上道路行》驶的农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或者检验—合格标志;
—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
(三【)违法扣留行驶证、!。驾驶:证和号牌;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