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农机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驾驶、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安全意】。识
第五条 !农机所有人对拥有】的农机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的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并—对登记农机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登记:。证书、行驶证1【5个工作日之内【换,。发号牌
》 第七《条 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农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驾驶证有效》期6: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换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予以补?发
第—八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机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农机所有人应当将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放置在规定部】位拖拉机《拖带挂车的》。应,。当将:号牌号码按照—规定字体喷》涂在挂?车车体后方》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 第十条 农机【驾驶人驾驶》农机: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知识
】 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小型农—机不得超过1—。人大型农机》不得超过2人
!禁止载客和超过规定!限额:附载随机作业人员
!
: 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乡村道路上】拖带挂车载物的所载!物品的?重量、体积》。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拖带农具经】过村屯的应》当,有专人护《行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联合收割机离!开作业场所行驶【时收:割台上不得载人
】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二)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农机:。或者将农机交由【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三)驾【驶无登记证书—、号牌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机】件失效的农机;
!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农机;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的!农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查验登记、—驾驶证明
—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证明
》 第十四条 田间、!场,院、机?耕道路等作业场所】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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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需要对事】故现场、车辆、机具!、物品、当事人生理!及精神状态等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单【位进:。行并作出书面结论】
,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经》过,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无》争议: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 , 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撒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的争议可以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和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未取得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擅自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机驾驶—证驾驶?农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或者《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非法牌】。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三:)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载客的按载客!人数:每载人?处20?元罚款;
》 ,。 ,(四)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农》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或者?检验合格标志;
】。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
》(三)违法》扣留:行驶证、驾》驶证和号牌;
】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