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保障作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登记管理—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
:。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机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农机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驾驶、操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安全?意识
第五】条 农机所有—人对拥?有的:农机:应当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所》地的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并对《。登记农机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发给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补】发登记证书》、,行驶证15个工【作日之?内换发号《牌
第七【条 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农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 驾驶证《有效期6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换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由原发证》。。机,。关自:当事人提出补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予以】补发
第【八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机!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农机所有人应当将!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放置在】规定部位拖拉机拖】带挂车的《。应当将?号牌号码按照规【定,字体喷涂在》挂车:车,体后方?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 第?十条 农机驾—驶人驾驶《农机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告知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知】。。。识
? 附载随《机作业人员小—型农机不得超过1】人大型农机不得【超,过2:人
禁止载【客和超过规定限额附!载随机作业人员
!。 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乡村—道路上拖《带挂车载《。物的所载《物品的?重量、体积》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拖带农具经过村【。屯的应当《有专人护行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联合收割【机,离开作业《场所行驶时收割台上!不得载人
【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二)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农—机或者将农》机交由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三)驾驶无登记【证书、号牌》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机》件失:。效的农?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农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在田《间、场院、机耕道路!和乡村道《路上作业、行驶的】农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查】验登记、驾驶证明】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证明
第十】四条 ?田间、场《院、机耕道路等作业!场所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农机作业安全!。事故:。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需,要对事故现场、车辆!、机具?、物品、当事人【生理及精神状—态等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关—单位进行并作出书面!结论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经》过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无?争议: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撒销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的》。争议可以应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和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未取—得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擅自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机驾驶证驾—驶农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或者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非法牌证】。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载客的按载客人【数每载人《处20元罚款;
】 (四《)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相符或者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上道?路行驶的农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发放行驶证、【号牌:或,。者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
! (三)违法扣留行!驶,证、驾驶证和—号牌:;
(四)【。索取、收受贿赂;】。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