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选》择以下方式确定
! 1.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
【 :2.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
(三)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省,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六条 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
【。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
【
第《七条 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市和【中心镇?;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地区《的,大中城市;》
(三)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未附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 ,。第九条 对必须实施!。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条【 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抗震设防—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采用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 (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未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依法验收致使建设工!程发生严重震灾【后果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