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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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唐山】。市辖区内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
》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建,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向辖区内每个施【工现场派驻》现场监督员》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督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人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施工现场—及监:。管人员情况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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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环保、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渣土运?输阶段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施】。工现场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 ? ,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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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 (五)!工程已?停工的工《地堆土?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
【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七)】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利用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市住!建局与市环保局【并网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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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 ,。。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凡防:治措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
—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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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栏(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并设》置标牌; 》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散状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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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八)加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现场
【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 (—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
《 :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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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 《 ,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 ?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第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
》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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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九条 唐山市政!府督查室、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唐山市城市管】。理局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工,地资格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五)(六)】项、第十条》(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 (【三):不得滥施处罚—;
》。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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