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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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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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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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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唐山市辖【区内: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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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建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向辖区内每个!。施工现场派驻现场】监督员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督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人: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施,工现场及监管人【员,情况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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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环保、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渣土】运输阶段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施工现!场,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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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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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
: 《 ,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 《 (五?)工程?。已停:工的工地堆土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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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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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利用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市住建局》与市环保局并网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 ,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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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凡防治措【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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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栏(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并设置】标牌:;, ,
《 :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散状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
? 《。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 ?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
—。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八)加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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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 ?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
? ? (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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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 ?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第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
》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 ,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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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九条! 唐山市政府—督,查室:、,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唐山市城!市管理局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工》地资格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五)(【六):项、第十《条(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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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 : (三》)不:得滥施处《罚;:
《。 :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 》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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