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 2017年
】
: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辖区内—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 ? 建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向辖区《内,。每个施工现场派驻】现场监?督,员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督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人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施》工现场?及监管人《员情况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环】保、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渣土】运输阶段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施工现场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
, ?。 ,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
: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
》 (五)工程已停!。工,的工地堆土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 》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七)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利用》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市住建局与】市环保局并网实【现资源共享
】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
《 ,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凡防治措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 ,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 (?一)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 ,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栏(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
》 , ,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并设置》标牌;?
: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散状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
【。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 :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
(八!)加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现场
【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
》。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
: ,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
,
》 (?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
!。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 ?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 ?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
? ,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 《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 第十九条 唐【山市:政府督查室、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唐【山市城市《管理局?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工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五》),。(六)项、》第十条(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 ? (:三)不得滥》。施处罚;
!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 《 ,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