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20—17年
《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辖区内】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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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 :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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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建—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向辖区内—每个施工现场派【驻现场?监督员?。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督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人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施工现场【及监管人员情况【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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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保、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渣土运输阶段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施工现场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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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 (五】)工:程已停工的工地【堆土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
!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七)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利用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市住建局与市【。环保局并网》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 ? ,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凡防【治措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 ,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 (一—)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栏(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 :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并设—置标牌;
】 : ,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散状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 》(八)加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
—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
》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 ? (: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
】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 ?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 ? ,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 ,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第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
》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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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九条 唐山市政】。府督查室《。、,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唐山市?城市管理局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工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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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五)(六)项!。、,第十条(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 : :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 : (三《)不得滥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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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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