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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2,01:7年: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辖区内【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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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 , :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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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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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向!辖区内每个》施工现场派驻现场】监督员?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督—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人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办报备施工现】场及监管人员情【况,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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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环?保、: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渣土运输》阶段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监管》施工现?场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
?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 : (五)—工程已停《工的工地《堆土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 》
【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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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利用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市住建局》与市环保局并网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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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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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凡防治措施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施工作业!;
!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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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 , , (?二)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栏(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并》设置标牌;
】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散状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八)【加,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两侧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 《 (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
《 ,。。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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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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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金属定【型材:料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 ? ,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
》。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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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唐山市政府督查室】。、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唐山》市城市?管理:局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选文】明工地?。资格: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五)《(六)?项,。、第十条(三)(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 (三)!不,得滥施处罚》;
《 , :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 :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 ,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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