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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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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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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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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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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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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