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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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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规定: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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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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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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