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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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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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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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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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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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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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