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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