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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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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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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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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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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