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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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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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三、术语解释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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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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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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