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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  二、管理规【定 》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 三、术语解释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