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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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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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 三、术语解释【
》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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