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 二、管理规—定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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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