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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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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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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 二、管理—规定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三!、,术,语解释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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