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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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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规定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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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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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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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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