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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     三、术】语解释? , :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