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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 ,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20】1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