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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 201《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