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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  :。  :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 , 二、管理规—定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  :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泰安市规划》局 : 201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