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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 2《016?年 ?。     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优先保障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居—住项目应按下列【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   》 , (:一):。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 !(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90—%且不小于》500平方米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0?%);   !  :(二)居住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3.!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15%)】;     !(三)居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4.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80—%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0%); !     (四【),居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5》。。.5%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7%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3%【); ?     (五!),居住:。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含16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6%配置(其!中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75:%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不大于25%)【);    ! 二、管理规—定 《     (一)】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 】 ,  :  1、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  2、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比例?的配建比例仍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第一条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 :     (二)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比例—按第:一条:规定执行面积超【出第一条规定的【部分可?明确为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报建》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   (《三)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本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或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参照第》一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非经?营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  【   三《、,。术语解释《     】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按属性—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便民】店)、?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金融邮电、商业【(不含?菜市场、《便民店)等两—类   【  居住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本文的建筑!面积均?指地上建筑面积 】 泰安市规划局 】 201《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