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三)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绩效
第】四条 ? 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调度项目!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四)?参与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办理!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的政》府采购?;
(七)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八)负【责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二):对,所属项目《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健全【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基本建设报!表;
?(,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编报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
第七条 》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三章 《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第九条 市!本级: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初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承诺—。担保融资不得纳【入政府债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从初步设计、施!工,图预算、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签订等阶段!直至项?目竣工?实行项目各阶段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规模确保!工程不超概算—
确需增加》投资的须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市:政府:批准经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货物类和服务类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工程类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等资料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以财《政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配—套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决:(结)算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项目决》算批复数额》结算预?。留工程尾《款;对于由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按】审计结论结算预留工!程,尾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上报财政部【门批复并以》此,作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条!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推动主管部—门完:善投:资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招投标制度情况;】
(三)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
(五)有无】。。计划外工程;
(】六)是否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七)应!上缴的各项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回所拨资金或—暂停拨款
第二十五!条 : 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出说明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