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法规草案使用—条,例草案?、规定草案、办法】草,。案、实?施条例草案等—名称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
第:三条 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符合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下列《事项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除外;【 ,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需?要进一?步提升规章法—。律效:力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法规草案可》。以拟设定行政许可】法规草案《不得拟设《定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二)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三)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
法】规草案、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规草—案,可以: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草案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第八条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法规草案》。可以拟?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法【规,草案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 — 《 ! ! , 】
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组织制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项审核; 】
(二?)拟定政《。府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 【
(四)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审查; !
(五)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协调;
!(六:)规章外文译本的审!定,。;
(《七)规章的》解释:;
(八)其他】与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有?关的事项 》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法规草案》。、,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十】条 :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二章 立 ! ,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立法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 申报立法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对立法!计划项目进行论证 !。
未经论证》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五条 申报】立,法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下列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一)立项申—请书;
》(二)立项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调—研论证?情况等;
(三】)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初》稿,;
?(四)立《法依据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面、?邮件等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七条 ?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立》法计划项目和立法】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各分管《市长审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拟【建议列入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立:法年度从当年的3月!起至次年的2月止】
:第十八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预?备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制?定项目;需要进【。一步:论证、调《研的列入预备项目】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报送》审查:时间等
第—十九:条 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规】定承担法规草案、规!。章起草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追加立—法,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 【 草 ?
第二十条》 :法规草案、规章由申!报立:。法计划项目的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其他重要的【综合:性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组:。织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和组织起草
第!二,十,二条 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语言—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法—规草:。。案、规章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二)调《整的对象、适用范围!;
(三》)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措施—、程序和法律责任;! ,
(六)施》行日期及需要废止】的文件?; :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
第二十五条 法!规草案?、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简!单的法规草案、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六条 ?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十七条 》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法】规草:案或者规章的内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上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法规草】案或者?规章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八条《 法规草案—、,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 ? 《
第二十九条 】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章 — ,审 查 》。
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送审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审议该项目前四个!月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章送审稿!。应当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 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一)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文本5份及》起,草,说,明并附电《子,文本;?
(二)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及参考国内外—同类立法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相关部《。门,的会签材料》;
(四)调【研论证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设置的详细理由; !
(四?)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召开听《证会的?需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是否替代、修【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
(一)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相!衔,接;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
(二《),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规】章制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进行协?商,的;
(四)【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报送的; 【
(五?)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及相》关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合法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项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稿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文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形成法规、规章草】。案及对草案的—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分管?。市,长审:定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四十条 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依据和必要》性;
(二)起】草和审查的简要过】程;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听取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法】。规草案、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说明与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有关部】。门对已?经协:调一致?的意见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意—。见对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规章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代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四十六!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30:日内应当在市政【府公报和朝》阳日报上刊登在【朝阳日报公》布的规?。章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供
】 《。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 】 : —
!规,。章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四十七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以及:提前公布将有碍【。规章实施的除外【
第六》章 解释、—备案、评估及清理 !
第四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第四十—九条 规章解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规章—施行后满3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规章后评估工作】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二条 规】章施:行,后每五年清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存在重大问题的; !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五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 !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 》 :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第五十四】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一)适!用期:。。已满的; 》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五十【。五条 ?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政府?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第五》。十六:。条 需要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章》由原起?。草单:位,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废》止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规—章的修改程序—参照本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本: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十八《。条 :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朝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办法—(朝政发《[200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