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 :。(二)违反》法定程序;
【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 (四《),。野蛮、粗暴执法【;,
: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六)徇私枉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 ,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