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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  :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 (二)违反法定】。。程序;  》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 (四)野》蛮、粗暴执法; 】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徇私枉法;  !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 ,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