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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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 (四)野蛮、】粗暴执?法;
《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徇】私枉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