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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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 ,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 ,。(四)野蛮、粗暴执!。法;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六)徇私枉法!;
: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