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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 ,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四)野!蛮、粗暴执法;  !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六)徇私—枉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