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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 ,。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  (四)野蛮【、粗暴执法;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六《)徇私枉法;— ,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 ,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