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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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 (四)《野蛮、粗暴执法【;
?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徇:私枉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