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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 ,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  (四)野蛮、粗!暴执法; 》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六)徇私枉法;  !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