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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体现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四)野】蛮、粗暴执法;【。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徇私枉法; 】。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规,定,行政处罚指标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在期满前《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或者配《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  第二十九—条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当地人民政府—发现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时可以向其—提出改正《建议;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改正《建议或?者提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组!织评议、定期考核 !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评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第三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执法检查、!评议和质询  【。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影响重大的》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  》 (四)超越—、滥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  (六《)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 (:七)拒不履》行或:。超过:规定时限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二)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   (三!)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五)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 ,(九:)未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十】)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